保險業必須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這一核心抓手補短板、鍛長板,朝著主攻方向重點發力,并在系統性的政策保障措施賦能下,推動實體經濟和保險業雙雙實現高質量發展。
“十三五”時期,我國躍升為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并在業務擴張、行業調整、改革開放等領域取得了積極進展。“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之后,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在這一關鍵時期,扮演著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功能的保險業勢必肩負更大的戰略使命,同時也將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為此,保險業必須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這一核心抓手補短板、鍛長板,朝著主攻方向重點發力,并在系統性的政策保障措施賦能下,推動實體經濟和保險業雙雙實現高質量發展。
“十四五”時期保險業的主攻方向
第一,增加保險產品和服務的普及性、保障性、科技性。
在普及性方面,享受保險所提供的風險保障和財務安全功能的第一步是要擁有保單。當前,我國保險供給的首要問題是購買保險的人數相對較少。2019年,我國人身險保單件數共79722萬件,人均0.57件。相比之下,2018年,美國約有2.669億件生效的壽險保單,人均0.82件;日本約有1.813億件生效的壽險保單,人均1.44件。因此,必須要從供給、需求兩個方面入手激勵更多公眾購買保險,增加保險的普及性。
在保障性方面,當前,我國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普遍薄弱,從死亡風險到醫療費用報銷,從財產損害到侵權責任轉移,保險產品所能提供的損失補償和風險管理功能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因此,需要強化定期壽險、醫療費用補償保險、商業養老金保險、個人或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巨災保險(特別是洪水、地震)等保障性產品的供給。
在科技性方面,近年來,保險科技方興未艾,對全球保險業正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我國在保險科技方面有頗多進展,但與全球先進水平相比,不論是在資源投入上還是在成果運用上,都有很大提升空間。比如在成果運用上,我國保險科技的創新成果呈現碎片化,且多集中在營銷領域,科技含量有待提高。因此,“十四五”時期,我國必須加大對保險科技的投入和應用力度,使得保險產品和服務能夠更加貼近消費者的各類精細化需求,包括購買更加便捷方便、保障更加靈活全面、信息更加透明公開、理賠更加及時快速、價格更加低廉可負擔等。
第二,強化保險行業發展的專業性、競爭性和穩健性。
在專業性方面,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公司習慣于粗放式的發展模式,專業經營能力不強。很多財產險公司經營模式單一,高度依賴車險業務;人身險公司依靠個人代理渠道的“人海戰術”或者依靠高額傭金的銀郵渠道來提升保費收入;健康險業務則是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都在經營,各公司主推的產品以類似壽險的重疾險為主,整個健康險市場以“泛壽險化”模式運轉,同質化嚴重。因此,未來必須推進保險公司的專業化運營能力,在產品開發、定價、銷售渠道、投資、理賠、特殊風險管理等環節強調差異化競爭。
在競爭性方面,中國保險業不缺競爭,但缺的是有效競爭、良性競爭。從經營主體看,由于大而全的保險公司所占市場份額過高,中小保險企業競爭能力薄弱,使得市場競爭格局并不均衡,既不利于向公眾提供多層次、多元化的保險供給,也使得保險市場面臨風險過度集中的險境。具有豐富管理經驗和較高管理技能的外資保險公司還沒有與中資保險公司在關鍵業務領域形成有效競爭,互相促進、拾遺補闕的開放倒逼效應有待進一步顯現。從競爭手段看,保險公司的競爭焦點集中在短期營銷費用投入等初級手段上。比如在人身險領域,銀行渠道和代理人渠道合計貢獻了約九成的保費收入,其中手續費和傭金是最主要的業務擴張方式。因此,未來必須通過支持中小保險機構發展、支持外資保險公司發揮作用、強化保險優質服務等方式提升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層次,形成多元化經營主體有序競爭、良性競爭的局面。
在穩健性方面,“十二五”末期至“十三五”初期,人身險市場短期高現價萬能險產品一度過快增長,使得保險業偏離了以傳統保障功能為主的定位,資產負債錯配嚴重。再加上個別公司采取了激進的發展模式,公司治理混亂,保險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快速攀升。自2017年開始,監管機構加強了對保險業的風險管控,推動人身險業務回歸保障本源,增加股權和公司治理監管力度,使得保險業總體風險水平呈現明顯收斂態勢。此外,當前,保險業與系統性金融風險仍有較大相關性。比如保障型產品不足加大了金融體系的同質性風險;大型保險公司份額過高推升了集中度風險;保險資金大量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產,與實體經濟關聯度增加;互聯網保險、股權管理、信用保證保險等微觀環節潛藏著風險隱患。因此,“十四五”期間,保險業防控金融風險的任務絲毫不容松懈。
支持保險業發展的保障措施
一國保險業的發展壯大離不開經濟、社會、技術等因素的影響,同時也與由政策、制度、監管、法律等構成的外部環境密切相關。在其他條件相似的情況下,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充足,對一國保險業的發展將起到關鍵性、決定性作用。與先進國家相比,我國在支持保險業發展的保障措施方面存在不足。為支持我國保險業在“十四五”期間取得從量變到質變的飛躍,我國需要提升相關保障措施的高度、廣度、深度。
第一,提升保障措施的高度。這是指我國已經出臺了一些支持保險業發展的措施,但與先進國家相比,我國保障措施主要在行業或者地區層面落實,而尚未納入到國家戰略層面,影響到了保險產品和服務在很多領域的推廣和普及。實際上,在習近平總書記“總體國家安全觀”中提到的“11種安全”,保險業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等諸多方面都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保險業完全應該被視為是多層次國家安全網建設中的有機環節來加以管理。
一是將保險業納入到國家災害管理網、社會安全網、糧食安全網建設等領域的發展規劃中,明確保險業應該達成的風險保障目標,以目標驅動方式倒逼保險業在多層次國家安全網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二是在一些領域(如災害救助、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社會治理)試點,使用保險工具替代財政工具進行損失補償和風險轉移;三是在法律和制度層面確保商業保險成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四是嚴格相關侵權法律的司法執法和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以便激發更多的投保需求;五是將特定巨災風險由地方試點提升至全國層面運營,包括建立中央層面的風險分擔機制。
第二,增加保障措施的廣度。這是指先進國家已經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保險業發展,但是我國尚不存在。比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鼓勵企業為員工購買一些保障類保險產品以便增加員工福利,相關保費支出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抵扣。此外,美國還對發展中小保險公司給予一定的稅收傾斜。這些都是我國應該補上的政策空白。
一是允許企業為員工購買團體保障性保險時(如定期壽險),在一定金額以內的保費支出可以進行稅前抵扣;二是允許職工個人可以動用公積金賬戶資金購買與住房相關的保險;三是企業在購買企財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險等產品時,保費支出允許進行稅前抵扣,符合條件的企業購買相關保險產品可以給予一定財政補貼;四是企業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補充性醫療保險計劃在享受稅收優惠前,要求進行相關歧視性測試,防止這類計劃過度偏向高收入群體,過度加大收入差距的不平等。
第三,拓展保障措施的深度。這是指我國已經實施了一些與先進國家類似的支持措施,但與先進國家相比,保障措施的力度不足。為此亟須加快相關改革步伐。
一是增加金融知識教育,提升公眾的保險和風險意識;二是適當提高企業補充性養老保險、企業補充性醫療保險的稅收支持力度;三是改善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的稅收優惠模式,從產品制進化到賬戶制;四是推動資本市場深度發展,強化資本市場對保險長期投資和資產負債良性匹配的支持,使得保險公司更多通過公開資本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五是強化保險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助力金融體系的穩定。
我國需要研究建立保險業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包括識別系統性風險、引入針對性管理工具、進行宏觀壓力測試等,使得當前主要適用于銀行體系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更加體現保險業特點。此外,還須進一步加強保險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制度建設,強化分類監管和差異化監管,將保險控股公司、股東關系的穿透、信用保證保險、保險另類投資等新業務作為風險管控的重點,并對各類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嚴加整頓和治理。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員)